廉政警示教育周——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,最終落入法網
發(fā)布日期:2024-03-26 00:00 來源:http://www.hengyijiaoyu.com 點擊:
近日
經永仁縣檢察院提起公訴
李某某因犯職務侵占罪
被永仁縣法院
判處有期徒刑
一年零八個月
緩刑二年
并處罰金15000元
被告人李某某與勞務公司
簽訂《勞動合同》后
被派至永大高速公路
從事現場管理工作
期間
他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職務之便
分別于2021年6月3日、7月16日
將項目部合計價值370850元的
鋼筋運走出售后據為己有
案發(fā)后
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
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
自愿認罪認罰
及時賠償了項目部的損失
Q
什么是職務侵占罪?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 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數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最高人民檢察院、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 刑法第163條規(guī)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、第171條規(guī)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“數額較大”“數額巨大”的數額起點,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、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(guī)定(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383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“數額較大”)的二倍、五倍執(zhí)行。
Q
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有什么區(qū)別?
與貪污罪相比,在犯罪主體方面職務侵占罪要求的是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。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、有限責任公司,還是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、中外合資、中外合作、集體性質企業(yè)、外商獨資企業(yè)、私營企業(yè)等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。
而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,包括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。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。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侵占本單位財物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
來源: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公眾號